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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随、李玉焕、薛守磊、王秋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9日

  公    告

王保随、李玉焕、薛守磊、王秋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恒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聊东执字第250号执行通知书、传票。现你们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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