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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 获刑10个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本是出于好意,但方法错误!一男子因私自伪造公司的印章与财务章换来十个月的有期徒刑。1月4,该男子周某,与全州公司签订单项工程承包合同,期间,该男子未经全州公司授权伪造该公司印章和财物章,伪造委托书,分别于1月25日及1月27日以该公司名义出具收款收据,私自从某公司领取40万元工程款。

另查明,案发后,该男子将自己的车辆抵给全州公司,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该男子的辩护人认为,周某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为了给工人及时发放工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同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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