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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卖房,自己做担保要注意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周某想卖一套二手房,便找了自己的朋友蒋某当自己的担保人,蒋某没想到自己好心帮忙,却蒋某上了法庭。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10月16日,甲方周某(卖方)与乙方张某(买方)经二手房中介房产见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蒋某蒋某作为甲方的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名捺印。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剩余房款于甲方将购房合同(涉案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完全更名至乙方名下后由乙方立即支付给甲方。如有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将定金20000元给付了周某,但周某并没有按照约定为张某办理更名手续,且下落不明,失去联系。

张某与作为担保方的蒋某交涉,双方在中介的见证下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附加合同”,该合同约定,若在12月16日前尚不能完成房屋更名手续,由蒋某退还张某定金20000元,原房屋买卖合同作废。该补充合同签订后,仍没能依约履行。2017年1月8日,蒋某为张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某购房定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于2017年1月底全部退还。欠款人蒋某注:如退还不清按双方约定双倍退还。”但欠据中的期限过后,蒋某仍没有履行承诺。张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蒋某给付张某购房定金4000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对各方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该自觉遵守,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一方的义务。张某按照约定向周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履行了自己一方的义务,但周某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购房合同更名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蒋某作为周某的担保人,在周某失踪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张某的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张某要求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于法有据,且蒋某为张某出具的欠据中也对此进行了承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某追偿。

遂作出以下判决:

限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定金4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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